記者:為什麼選擇在現階段啟動實施“單獨兩孩”生育政策?

  答:進入本世紀以來,我國人口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人口眾多仍然是我國的基本國情,同時人口結構性問題日益成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

  一是低生育水平穩中趨降。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總和生育率降到更替水平以下,目前為1.5~1.6,達到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人口總量雖然保持持續增長,但慣性趨弱。如果維持現行生育政策不變,總和生育率將繼續下降,總人口在達到峰值后將快速減少,影響人口長期均衡發展以及中華民族的長遠發展。

  二是人口結構性問題日益突出。勞動年齡人口開始減少,2012年比上年減少345萬人;預計2023年以後,年均將減少約800萬人。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2013年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將達到2億,本世紀30年代中期將達到4億,佔總人口的比例將從目前的1/7提高到1/4。出生人口性別比長期偏高,近20年來一直在高位徘徊,2013年仍高達118。

  三是家庭規模持續縮減。“六普”數據显示,全國戶均3.1人,較“五普”減少0.34人,與上世紀80年代初戶均4.43人比較,下降1.33人。獨生子女家庭1.5億多戶,獨居老人的比例提高,家庭的傳統功能有所弱化。

  四是城鄉居民生育意願發生了很大變化。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少生優生、優育優教的生育觀念正在形成。

  另外,1980年,中共中央《關於控制我國人口增長問題致全體共產黨員共青團員的公開信》中指出:“到30年以後,目前特別緊張的人口增長問題就可以緩和,也就可以採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因此,當前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條件已成熟、時機有利。

  記者:計劃生育基本國策與單獨兩孩政策有無矛盾?

  答:實施單獨兩孩生育政策,有利於穩定適度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有利於一定程度滿足群眾的生育意願,更好地促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有利於緩解老齡化進程,促進男女性別比例相對平衡,保持合理的勞動力數量和結構,為經濟社會發展準備更為有利的人口條件。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是不可動搖的基本原則,調整完善政策是對計劃生育國策的進一步完善和更好的堅持。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更不是對過去計劃生育工作的否定。新時期,將繼續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不變,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不變,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和目標管理責任制不變,確保責任、措施、投入和落實四個到位。

  記者:為什麼叫“單獨兩孩”而不是“單獨二胎”?

  答: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夫婦可以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此次單獨兩孩政策,之所以稱“兩孩”而非“二胎”是強調生育的“數量”而非“胎次”,“單獨兩孩”更為準確。如果單獨夫妻的第一胎生的是雙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適用單獨兩孩政策了。

  記者: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如何辦理審批手續?

  答:這次的單獨二孩政策同樣適用於流動人口。國家規定,戶籍不在同一省區市的單獨夫婦可在已實施單獨二孩政策的一方戶籍地申請再生育。根據我區現行生育政策規定,夫婦雙方均為我區戶籍的,由我區安排生育;夫婦一方為我區戶籍的,也可依照相關程序由我區安排生育。

  記者:實施“單獨兩孩”政策后,是否對衛生、計生公共服務資源供給等帶來壓力?

  答:據測算,實施單獨兩孩政策后,全盟前5年每年出生增加300人左右,此後近10年年均增量基本穩定在150人左右。目前,我盟每年出生9000人左右,即使每年新增出生200-300人,增量也並不算大,不會形成生育堆積。在衛生資源供給方面,待衛生計生合併后,將加快計生服務機構和婦幼子女保健機構的資源整合,提高各級婦幼子女保健機構和婦女兒童保健、治療技術力量,努力做好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和孕產期優生保健工作,降低新生兒出生缺陷發生率。另外,自治區擬建立區和盟市級所在地危重產婦救治中心,加強分娩綠色通道作用。在計生工作方面,將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完善出生人口統計,建立健全人口監測和預警機制,引導群眾錯峰生育。

  記者:哪些人可以享受“單獨兩孩”生育政策?

  答:獨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養的唯一子女,即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於生育子女前死亡。如果單獨夫妻的第一胎是雙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適用單獨二孩政策。

  記者:符合條件的單獨夫妻應該如何辦理審批手續?

  答:單獨二孩的審批,屬於再生育審批範圍,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辦理。符合條件的夫妻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單位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再生育申請審批表》,並提交相關材料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蘇木鄉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經蘇木鄉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旗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

  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要註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已經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可以不再退回。

  在《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公布之後生育的,屬於政策內生育,一般要在孩子出生前按規定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未辦理的要在六月內補辦;如果在《條例修正案》公布之前生育的,屬於政策外生育,則按《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記者:符合“單獨兩孩”生育政策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需要提交什麼資料?

  答: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蓋章並註明婚育情況的《再生育申請審批表》。

  夫妻一方為本自治區內所轄盟市戶籍、另一方為外省、外盟市戶籍的,由外省、外盟市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及縣(市、區)級人口(衛生)計生部門出具婚育情況證明,本自治區一方戶籍地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再生育申請審批表》上註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況證明”並蓋章。留存相關證明材料。

  2、夫妻雙方戶口本(首頁、本人頁及變更頁)、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3、《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4、本人為獨生子女的,還需提交以下資料:

  (1)其父母的戶口本(首頁、本人頁及變更頁)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2)其父母所在單位出具的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無單位的人員由戶籍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嘎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父(母)死亡的由其原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嘎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父母為外省市戶籍的,由父母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口(衛生)計生部門出具其生育子女情況證明。

  (3)其父母原生育兩個子女的,需提供註銷戶籍的派出所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證明。

  5、審批再生育時,申請人的父母是否辦理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是界定“獨生子女”的必備材料。已領取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需提供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已遺失的,由本人作出相關的書面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