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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地理标志权行为
2009-09-07 10:17:00
〖发布日期:2009-09-07〗〖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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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申请、核准程序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其产品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地理标志权。该项权利当然有依法排除非权利人使用其地理标志的权能。地理标志权利人有权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人向主管机关——各地质检机构提出控告,要求进行查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地理标志权利人权利的行为可以细化为三类。
    第一类是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行为。这是指没有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不享有地理标志权的经营者,擅自使用已被核准的地理标志名称、专用标志,或者伪造专用标志的行为;
    第二类是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行为。这主要是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同种产品,虽然是在保护区域生产的同种产品,但因其产品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未被准予使用专用标志,但该经营者却擅自使用该地理标志名称。比如,在杭州西湖地区的某绿茶生产商生产的绿茶在外观、口感上与“龙井茶”的标准接近但并未达标,未被准予使用“龙井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该生产商虽然没有伪造专用标志却擅自使用了“龙井茶”三个字标示在其商品的外包装上。这也构成了侵犯地理标志权行为;
    第三类是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此类行为与第一类、第二类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虽然没有使用被核准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专用标志,但其用方案或图案等方式所使用的名称、专用标志与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地理标志相近,易被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产品。
    上述三类行为都是侵犯地理标志权的行为,是地理标志权利人可以提起控告和诉讼的情形,也是地理标志主管机关可以依法主动查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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