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国家一级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经林业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利用国家二级和省级保护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经省林业局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经营利用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在年度限额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