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層救助:

  資助參加社保醫保。按定額分類資助救助對象(城鄉低保、特困、1-2級重度殘疾人員)參加城鎮醫保和農牧區新農合,確保其完成普惠型醫療保障報銷(目錄內醫療費×70%以上)。

  第二層救助:

  資助參加商業保險。按比例資助救助對象參加商業補充醫療保險,藉助商業保險接續賠付(第一層報銷后餘額×70%以上)和意外傷害、死亡定額賠付。民政資助救助對象廣泛參与以實現醫療費用負擔在普惠層面普遍減輕,兩層實現報銷率91%,同時彌補意外傷害和死亡等無補償盲區。

  第三層救助:

  日常醫療救助制度。民政實施日常分類救助,一類是住院救助,對救助對象住院醫療費實施65%的救助(前兩次報賠后餘額×65%,三層實現報銷97%),主要解決救助對象“住不起院”困難;二類是門診補助,對救助對象中特困人員、80歲以上老人和門診維持治療的重病重殘人員年度發放300元門診補助,主要補助特殊困難群眾日常購葯和治療;三類是門診救助,對救助對象中上述人員以外的根據旗縣認定的慢性病地方病等病種,年度限額報銷200元以內門診費用(目錄內葯和治療費×60%),適度減輕日常看病購葯負擔。

  第四層救助:

  民政和慈善基金對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對象延伸到低收入困難群眾,對因患23種重特大疾病(自治區統一規定)醫療費用數額較大,雖經前三層醫療救助過濾后個人費用仍難承受的,實施大病救助慈善基金救助(目錄內餘額)和我盟開展的“愛心工程”基金救助(總支出餘額),救助對象按70%和10萬元封頂、低收入困難群眾按50%和5萬元封頂。

  第五層救助:

  民政臨時和急難救助。醫療救助體系的托底性制度安排,一是針對救助對象前四次救助后仍然無法維繫基本醫療的,採取定額即時救助;二是對全體居民中出現突發性、緊急性並直接造成生存危機或引發衝擊道德底線問題的重大醫療困難人員,經衛生部門重大疾病基金支持后仍存困難的,採取定額即時救助;三是對特殊需要長期維持治療的患病群體,實施專項臨時救助項目。臨時救助的次數、額度和項目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研究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