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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鑫注册登录【直属QQ304-724】裁定书披露,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苗迎春,男,1968年1月1日出生于乌兰察布市,汉族,大学文化,捕前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水语山城南门旁平房,系内蒙古电视台中部记者站原站长。因涉嫌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8年7月7日被呼和浩特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0月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在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羁押。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判决:苗迎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诬告陷害罪,受贿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损害商品声誉罪,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郭某1等其他涉案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有期徒刑两年不等。一审判决后,苗迎春等九名被告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时,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犯罪事实: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1999年底,以被告人苗迎春为首的家族成员,通过与内蒙古乌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兰水泥公司)原经理、党委委员罗振华(另案处理)共谋,先后承揽了该公司多项扩建工程,包括集宁区乌兰水泥公司家属院、乌兰花园的建设工程,并逐步形成垄断。2009年,其家族成立了“乌兰花园项目部”(办事处),被告人苗迎春、郭某13、苗秀英等家族成员以亲情、合作经营为纽带,以该经济实体为依托,采取侵吞国有资产、违规销售楼盘的方式,攫取了巨额财富,并违规占用乌兰水泥公司土地,建造私宅,在主管部门对违规建设发出《违法建设停工、拆除通知书》的情况下,仍置若罔闻。被告人苗迎春逐步确立了其在该组织中的核心地位。
 
该组织成立初期,被告人苗迎春利用其内蒙古电视台中部记者站站长的身份,在自建的私宅内设立中部记者站办事机构,把中部记者站作为“私人领地”,违规豢养大型烈犬看家护院,私藏枪支,同时违规雇佣被告人栗程锦等人;先后多次使用贪污等手段为该组织积累经济实力,仅在锡盟电视台就通过虚列人员、伪造签名,骗取奖金稿费达人民币44万余元。与此同时,为了达到该组织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最大化,得到内蒙古电视台原台长赵春涛(另案处理)的庇护,苗迎春先后多次向其行贿人民币59万元。
 
在该组织形成后,被告人苗迎春伙同被告人栗程锦等人通过虚假制造河套酒业中毒事件、插手白泉山庄纠纷、以曝光要挟滋扰交警执勤、违规跨地域插手准格尔旗大陆镇土地纠纷、违规跨地域插手他人医疗纠纷、违规“采访”内蒙古地震局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当地国家机关、医疗机构等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无人敢惹,称霸一方,造成了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
 
被告人苗迎春为壮大组织,先后笼络敖毅、吴日晖、赵磊等有前科劣迹人员充当打手,为得到内蒙古电视台原台长赵春涛(另案处理)的庇护,该组织策划实施了被告人敖毅等人殴打被害人内蒙古电视台工作人员肖某。同时积极拉拢时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被告人刘晏,为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庇护。2017年10月,苗迎春指使被告人王磊、苗秀英、敖毅等人虚报假案、提供虚假证据材料,刘晏违规办案,诬告陷害李某11致使其被判处刑罚,从而维护了该组织的非法利益和非法地位。
 
在该组织壮大期间,被告人苗迎春利用新闻媒体曝光给他人造成的恐慌和心理压力,采取“拍摄”、“采访”的方式,有组织地策划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2013年,苗迎春因不满交警处罚,指使被告人栗程锦等人拍摄交警执法场面、并以曝光相要挟、滋扰政府、交警大队的工作秩序,以此逐步树立了其个人的非法权威、壮大了组织势力。此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朗庭酒店的经营权,安排敖毅任经理,敖毅任命被告人吴日晖、贾宇飞、赵磊为中层管理人员,以达到对组织成员的进一步笼络,更加巩固了苗迎春在该组织中的领导者地位。
 
该组织存续时间较长,人数较多,组成人员基本固定,结构层次清晰,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被告人苗迎春在组织成立、处理内部事务、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过程中处于组织、领导、指挥地位,支配控制组织的资产,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郭某13受被告人苗迎春的指使,向组织成员栗程锦、苗秀英,王磊发放工资,并向栗程锦承诺将来给其安排正式工作笼络组织成员。2018年6月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集宁区朗庭酒店的经营权,安排敖毅任总经理,敖毅任命被告人吴日晖、贾宇飞、赵磊为中层管理人员,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被告人郭某13、敖毅、栗程锦、王磊、苗秀英为积极参加者,其中郭某13与敖毅为骨干成员,被告赵磊、吴日晖、贾宇飞为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该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维护非法利益,滥用新闻媒体监督权力,操纵舆论工具,插手民间纠纷与经济纠纷,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诬告陷害、损害商品声誉等犯罪活动,以及威胁、殴打他人等多起违法行为,对所辖区域的媒体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在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等地形成了重大恶劣影响,严重干扰了当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秩序及周边居民的生活秩序。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贪污、受贿、行贿、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伪造公司印章、损害商品声誉、诬告陷害、徇私枉法、寻衅滋事事实
 
(一)贪污事实
 
1996年10月10日,内蒙古乌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兰水泥公司)注册成立,系国有控股公司。罗振华(另案处理)在1999年至2014年期间,相继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董事长等职务。
 
2014年,原内蒙古电视台和原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合并成立内蒙古广播电视台,系公益二类正厅级事业单位。2009年,原内蒙古电视台新闻中心成立中部记者站,苗迎春被任命为该站站长。
 
1、2000年,被告人苗迎春通过罗振华先后以挂靠的乌盟集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星公司)和内蒙古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泰公司)的名义承揽了乌兰水泥公司职工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乌兰小区)等乌兰水泥公司工程。乌兰小区开工后苗迎春基本以乌兰水泥公司支付的预付工程款及乌兰水泥公司抵顶工程款的水泥变价款作为资金来源,建设了六栋职工住宅楼(1期工程是1#、2#、3#,2期工程是4#、附4#、5#)和规划外的六栋建筑(6#、7#、8#、9#、10#、11#)。2010年3月17日,苗迎春利用罗振华提供的盖有乌兰水泥公司公章的空白购房款收据及伪造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了上述规划外建设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将属于乌兰水泥公司的74套房屋、车库分别登记在苗郭东、苗秀英等人的名下。经估价,上述房产共计价值人民币1806.527万元。
 
另查明,2002年开始,郭某13、苗秀英将上述非法占有的房屋中的多套出租,所得租金为380.402万元。
 
2、2009年10月,被告人苗迎春与罗振华商定以给乌兰水泥公司盖40套房屋为由,让苗迎春无偿使用乌兰水泥公司的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截至案发,苗迎春未向乌兰水泥公司交付房屋,并将已开发的乌兰花园小区住宅楼对外销售,经估价该土地使用权价值为2072.6222万元。
 
3、自2009年开始,锡林郭勒盟财政局每年以预算的方式向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中部记者站拨付经费10万元,苗迎春以支付站内记者奖金、稿费的名义,通过虚列人员、伪造签名的方式将44.2518万元经费支出并转入郭某13账户。
 
4、2011年12月20日,苗迎春和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中部记者站实习记者刘某12等人乘坐的锡盟电视台购买并由中部记者站使用的一台车某为“×××”的丰田霸道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苗迎春在内的四人不同程度的受伤。2014年11月13日,内蒙古电视台、内蒙古电视台中部记者站、锡林郭勒电视台三方签订协议,约定保险公司赔付的车辆赔偿款用于苗迎春、刘某12、哈那、李玲玉所欠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一切费用及刘某12出院后治疗及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中部记者站承担。被告人苗迎春在代表中部记者站取得赔偿款后未依照协议要求使用,将其中的28.1675万元据为己有。
 
(二)受贿事实
 
2013年,李某12等人承揽了卓资县旗下营农村养老互助幸福院建设工程,双方约定包工包料,后李某12等人因资金不足停工。2017年4月,李某12在得知卓资县旗下营政府准备作出更换工程承建方的决定后找到被告人苗迎春疏通关系,苗迎春利用其担任中部记者站站长所产生的对卓资山政府进行舆论监督的影响力,通过向卓资山政府县委书记王某14疏通关系,使得李某12等人恢复施工。2017年6月,苗迎春提出要将一辆新凯牌奔驰商务车(购置价格为37万元,实际由苗迎春控制)以80万元的价格抵顶给李某12,李某12为感激苗迎春在工程复工上的帮助遂予以答应并以转账及现金方式支付。经价格评估,该车价值为23.2万元,苗迎春从李某12处变相收受56.8万元。
 
(三)行贿事实
 
1、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苗迎春为了得到时任内蒙古电视台台长赵春涛(另案处理)的关照,先后送给赵春涛现金人民币59万元。
 
2、2000年至2011年5月,苗迎春为感谢罗振华在其承揽的乌兰水泥公司工程项目中提供的帮助和便利,以年节费、代偿借款的名义给予罗振华以财物,合计人民币630万元,郭某13参与其中的395万元。
 
(四)故意伤害事实
 
2017年底,被告人苗迎春受赵春涛指使,安排被告人敖毅殴打内蒙古电视台工作人员被害人肖某。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敖毅、吴日晖乘坐被告人赵磊驾驶的×××本田轿车来到呼和浩特市。之后,被告人苗迎春、敖毅、王磊、赵磊、吴日晖等人先后摸排、跟踪肖某行踪,并在肖某的车辆上安装GPS定位器。同年1月23日下午,被告人贾宇飞驾车将赵磊、吴日晖送到肖某居住地即呼和浩特市××苑,赵磊、吴日晖用事先准备的甩棍、棒球棒将肖某腿部打伤。后乘坐出租车逃至110国道与敖毅会合后,驾驶×××别克轿车返回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肖某左小腿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敖毅亲属自愿代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肖某对敖毅表示谅解。
 
(五)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事实
 
被告人苗迎春、郭某13夫妻二人在其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水语山城南门旁平房住所内非法持有枪支6支、弹药若干。2018年6月底,苗迎春指使郭某13将上述枪支、弹药转移至院内水箱中。郭某13在监察机关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家中存放枪支、弹药的情况,后上述枪支、弹药被搜缴到案,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弹药中,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5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支,制式12号猎枪弹55发,非制式12号猎枪弹28发,非制式16号猎枪弹3发,制式5、6毫米运动长弹710发,非制式4、5毫米气枪弹350发;制式双管撅把式猎枪枪托1个;制式立式双管撅把式猎枪枪管两根。
 
(六)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事实
 
2017年底,被告人苗迎春为购买内蒙古电视台原台长关某某集资的呼和浩特市××苑房屋,私刻了“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大学西路派出所户口专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虎山派出所”两枚国家机关印章,并加盖于伪造的其子苗郭东为关某某直系亲属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和“户籍证明”等多份公文,将该房屋顺利过户到苗郭东名下。案发后,在其家中搜缴出国家机关印章、公司印章、手章、公文、证件若干。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包括上述两枚印章在内的8枚国家机关印章、2枚公司印章、1枚手章、7份公文均系伪造。
 
(七)损害商品声誉事实
 
2014年3月初,被告人苗迎春为迫使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电视台增加广告投入以获取更多的广告费提成,指使其工地4名工人购买、饮用河套酒并造成喝酒中毒假象,同时安排被告人栗程锦等人跟踪“拍摄、采访”。之后,苗迎春带领栗程锦等人到河套酒业集宁办事处进行“专题采访”,期间与前来劝阻的工作人员裴某发生冲突,苗迎春报警后,裴某因此事被行政拘留五日。此后,苗迎春等人将录播的“河套酒中毒事件”在内蒙古电视台“3·15”晚会和“都市全接触栏目”多次播出,致使河套酒业商品声誉受到损害。
 
(八)徇私枉法、诬告陷害事实
 
被告人苗秀英与乌兰水泥公司职工家属楼物业管理人员李某11因使用车库问题发生纠纷。2017年10月,被告人苗迎春为了报复、陷害李某11,遂按被告人刘晏提议指使被告人王磊打电话报警,并让被告人敖毅、王磊提供虚假购买、租赁车库协议,同时指使敖毅、王磊、苗秀英等人在制作笔录过程中作虚假陈述。被告人刘晏在具体负责办理该案过程中,杏鑫平台地址未按法定程序取证,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在李某11被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体检时,苗迎春授意敖毅带领贾宇飞、吴日晖、赵磊冒充内蒙古电视台记者“拍照”,并言语威胁李某11。之后,苗迎春指使栗程锦将所拍照片编辑文字内容后,其予以转发扩散。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以李某1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李某11因此被原单位辞退。后经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改判李某11无罪。
 
(九)寻衅滋事事实
 
1、2013年,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白泉山庄(以下简称白泉山庄)因经营权纠纷将乌兰察布市晶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晶晶餐饮)诉至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集宁区人民法院判决晶晶餐饮败诉。被告人苗迎春为帮助晶晶餐饮公司股东韩某1曝光自认为不公的法院审判活动,以获得白泉山庄酒店的宴会厅经营权,于2014年3月21日上午,韩某1故意制造白泉山庄抢夺经营权的混乱场面,苗迎春带领被告人栗程锦等人到场进行拍摄、聚众造势予以配合。经二审、再审程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白泉山庄诉讼请求。之后,韩某1到集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并与苗迎春一同通过暗拍、电话威胁等手段,对集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及院长进行滋扰,施加压力,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办案秩序。
 
2、2013年左右,被告人苗迎春以其记者身份到锡林浩特市交警大队索要被告人栗程锦等人驾驶的悬挂伪造车牌的车辆遭拒后,心生不满。次日,被告人苗迎春安排栗程锦等人偷拍交警执勤,并以曝光相要挟,严重干扰了交警执法秩序。迫使锡林郭勒盟委宣传部、锡林浩特市交警大队相关领导共同出面宴请、道歉,才得以平息此事。
 
3、2013年7月21日,苗迎春带领栗程锦等人对察哈尔右翼中旗金盆乡金盆村旷卜沟的洗金场拍摄采访。苗迎春以要曝光为由向洗金场经营人赵某21、斯某某1索要5万元,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苗迎春等人欲离开时被阻拦后报警,赵某21、斯某某1被公安机关调查,洗金场亦未能继续经营。
 
4、2014年8月,杏鑫账号注册准格尔旗大路镇老三沟村村民侯银元为解决土地纠纷,通过他人联系到被告人苗迎春帮忙。苗迎春带领被告人栗程锦等人违规跨业务范围前往大路镇拍摄,并以曝光领导“公款吃喝”问题要挟准格尔旗委宣传部,滥用媒体监督权力,滋扰当地政府,干扰了政府相关部门正常秩序。
 
5、2015年1月,马某11在解决其妹妹马某12医疗纠纷过程中,为了通过给包头市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施加压力,以获得更多赔偿金的目的,马某11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苗迎春帮忙。苗迎春遂私自带领被告人栗程锦等人冒充死者家属,违规跨业务范围到调解委员会对调解过程进行暗拍。在被阻止后又以内蒙古电视台记者名义强行采访院方代表,被再次阻拦后,苗迎春继而辱骂工作人员,严重影响调解过程。
 
6、2015年,敖某为达到使与其所属公司有合同纠纷的锡林郭勒盟白音锡勒牧场妥协的目的,找到苗迎春。苗迎春带领被告人栗程锦等人到牧场进行“拍摄、采访”,并以牧场存在非法采砂、破坏草原环境为由,多次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威胁、恐吓牧场负责人田某,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生活以及企业的经营秩序。
 
7、2017年3月,被告人苗迎春等人因驾车闯入卓资县人民政府大院后,保安人员要求其履行登记手续而心生不满,便以该保安人员违规穿警服为由给卓资县公安局局长打电话要求查办,县委办公室主任在接到县委领导电话通知后出面接待了苗迎春。之后,苗迎春以保安人员违规佩戴警用标志为由进行“拍摄、采访”,迫使县委办公室主任出面宴请,并赔礼道歉才予以了结,严重扰乱了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
 
8、被告人苗迎春家违规饲养的7条大型烈犬曾多次咬伤他人。2017年5月,梁某11被苗迎春家的狗咬伤,苗迎春拒绝赔偿梁某11的经济损失。在得知梁某11之子梁某12与其同学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安局虎山派出所副所长索某吃饭的消息后,苗迎春指使被告人栗程锦秘密拍摄吃饭场景,并向集宁区纪委书记打电话举报。后索某因此被调查,梁某12被迫放弃了对苗迎春的索赔请求。
 
9、2017年12月底,被告人刘晏在办理王某14被骗一案中,王某14因不满处理结果便向集宁区公安局纪检部门投诉,刘晏被暂时调离刑警队。为发泄不满,刘晏找到被告人苗迎春帮忙,二人对王某14进行言语威胁。在苗迎春得知刘晏妻子韩某2为了孩子上学问题,曾给集宁区永安小学工作的王某14妻子兰雪敏送过钱,遂指使韩某2对兰雪敏进行偷拍。后苗迎春带领被告人栗程锦对该小学以及集宁区教育局进行违规“拍摄、采访”,以此施加压力,并指使韩某2向集宁区教育局纪检组举报兰雪敏,致使王某14、兰雪敏夫妇的正常生活被严重影响。
 
10、2018年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监测中心工作人员王祯祥在单位楼顶自缢身亡,其家属为给单位施加压力索取高额赔偿金,遂找到被告人苗迎春帮忙。苗迎春带领被告人栗程锦等人违规跨业务范围,前往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进行“拍摄、采访”,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当晚,苗迎春又指使栗程锦冒充死者家属到地震局监测中心,就尸体停放情况及家属哭闹情景进行拍摄,并采用哄闹手段施加压力,严重干扰了地震局正常工作秩序。
 
另原审判决查明,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有房产74套,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为苗郭东的48套、被告人苗秀英的3套、苗某12套、韩宇的14套、李静的1套、杨柳的4套、王爱莲的2套。被告人郭某13名下的银行卡、存折、存单共29张,余额人民币为12185120.8元,美金100097.61元;足金金条54块、共计5650克,价值人民币1719182元;不属于贵金属饰品22包;所有权人赵磊的×××本田车一辆;所有权人吴锦荣的×××别克车一辆;GPS1个;公章11枚;“大疆”牌无人机一台(已损坏)。